(2011)雁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兵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来喜,男,汉族,1946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兵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11004室。法定代表人刘民道,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兵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74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