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蒲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红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王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红,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项目部,王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李战红,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大街52号,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宏斌,蒲城县党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云,任董事长。被告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项目部。被告王民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长力小区3号楼1单元408室。委托代理人王豫鄂,陕西长力工贸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红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项目部、被告王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红于2011年1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王民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李战红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