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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37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733-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21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