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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车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车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桐乡××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王某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国庆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桐乡××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确定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能在实体审理前以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杭州市××区××国庆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具体亦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