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香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秀容、谢炳均等与吴涛、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容,谢炳均,吴涛,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邹建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梁秀容,女,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228。原告:谢炳均,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235。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樑,男,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吴涛,男,汉族,住珠海市。被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被告:邹建胜,男,珠海市拱北和谐广告设计部业主,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容、谢炳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