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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与章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鲁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韩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诉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市政公司诉称:原告因业务拓展需要,于1995年8月8日与两位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朝晖六区56幢2单元102室商品房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壹拾伍万伍千元;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壹拾伍万伍千元,并且被告出具了收条。2001年11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产所有权某、契证、土地证、门牌证各一本并出具了收条。但此后,两位被告均下落不明,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未过户的状态持续至今,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对原告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故起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56幢2单元102室商品房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关某某晖六区56幢2单元102室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原告市政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转让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约定房屋买卖事实;2.款项收条1份,欲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的事实;3.工商名称变更材料1组,欲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事实;4.收条1份,欲证明原告收到房屋四证的事实;5.房屋所有权某1份,6.契证1份,7.土地使用权某1份,8.门牌证1份,证据5-8欲共同证明房屋基本信息的事实及被告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应诉,系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证如下:证据1-3、5-8原告能提交证据原件,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证据4系原告单某出具,且系复印件,故不予确认,但结合证据5-8,本院确认两被告将房屋所有权某等交付原告的事实。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述案件事实:1995年8月8日杭州市市政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00年改制更名为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某、周某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将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56幢2单元102室商品房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155000元(一次性包死),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今后关于房屋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包括过户费、税费、绿化费等),过户手续由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两被告产权归原告所有,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原房屋价值3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155000元房屋转让费。章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契证和门牌证后,将上述证件原件交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合同也约定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现原告依据转让合同享有的仅是债权,其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依据,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章某某、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56幢2单元1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原告杭州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20元,被告章某某、周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章幼戎代理审判员  周菁晖人民陪审员  陈国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