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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恢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聊安装处与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聊安装处,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恢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聊安装处,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西姚南村。代表人许昌秋,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名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厂),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延吉,经理。本院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出具的(2003)聊东执字第125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聊安装处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名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厂)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