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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侯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79号罪犯侯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6)雁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西行二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本院认为,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