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彪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彪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彪升,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彪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