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淳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党仲辉;张竹梅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仲辉,张竹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淳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党仲辉,男,生于1947年1月1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党家村,农民。被告张竹梅,女,生于1946年1月1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仲辉诉被告张竹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前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仲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仲辉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