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有亮、李新禄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有亮;李新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禄。上诉人吴有亮为与被上诉人李新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有亮于2011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有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有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