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国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际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淑芳、代理检察员严培、被告人张国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国际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北山路新新饭店对面沿湖步行道,趁被害人朱某站立在木椅上拍照取景之机,窃得被害人朱某放在木椅上的双肩旅行包一只,包内有佳能EOS-5D2型数码相机一只(带EF24-70mm镜头一只,B+W77mmUV镜片一块,佳能原装电池一块,SANDISK16G储存卡一张),价值人民币23770元;林哈夫617S3型相机一只(带180mm镜头一只,B+W72mmUV镜片一块,尼康快门线一根),价值人民币54358元;世光L588测光表一只和备用电池、储存卡等物(价值人民币2532元)。2、2010年9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国际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北山路宝石前山路口对面沿湖步行道,趁被害人黄某在沿湖木椅上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牛仔裤左侧裤袋里的白色朵唯牌S7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17元)。3、2010年9月20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告人张国际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北山路景胜青年旅舍对面沿湖步行道,趁被害人汪某在沿湖木椅上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汪某放在牛仔裤左侧裤袋里的黑色OPPO牌A20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以上,被告人张国际实施盗窃三起,所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877元。案发后,赃物世光L588测光表一只未追回,其余赃物已被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黄某、汪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陈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购货收据、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国际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00元,责令被告人张国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