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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张克诉被告张吉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克,张吉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7号原告杨张克,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乡宁县。被告张吉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本县。系晋M2Y83**微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克诉被告张吉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张克于2011年1月18日以其正在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正在住院治疗,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愈出院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