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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志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荣,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水电工,住象山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路宁,浙江省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赣涛、被告人黄志荣及其辩护人张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下旬某日20时许,购毒人员傅振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志荣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并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被告人黄志荣至象山县丹东街道步行街新步东宾馆门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傅振敏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计0.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010年8月下旬某日凌晨,购毒人员傅振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志荣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并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被告人黄志荣至象山县丹东街道步行街新步东宾馆门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傅振敏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计0.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010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购毒人员傅振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志荣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由傅振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志荣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毒资先赊欠待下次再付。后被告人黄志荣联系“建东”(另案处理)至象山县丹东街道步行街第一站宾馆门口处,将1包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由傅振敏联系拿毒品的“小猫”。2010年9月14日晚,购毒人员傅振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志荣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并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购毒人员傅振敏至象山县丹东街道步行街正大宾馆205房间内,被告人黄志荣将1包重0.303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傅振敏,傅振敏支付给被告人黄志荣人民币6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黄志荣处查获净重5.2470克的可疑晶体16包和净重1.3137克的可疑粉末1包;从购毒人员傅振敏处查获净重0.3030克的可疑晶体1包。经鉴定,其中从购毒人员傅振敏处查获的可疑晶体1包和从被告人黄志荣处查获的可疑晶体16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从被告人黄志荣处查获的可疑粉末1包检出大麻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振敏、虞建伟、俞卫忠的证言、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象山县公安局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荣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志荣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志荣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志荣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志荣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志荣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三、违禁品甲基苯丙胺5.5500克、大麻1.3137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宏达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萍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