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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施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欢良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树独任审判,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茂树、人民陪审员莫伯林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起诉称:2008年年初至7月21日被告向某告购买窗帘布。2009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帐,被告确认截止2009年8月22日尚欠原告货款计245,228元。该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45,2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孔某某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叶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签收的送货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09年8月22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为245,228元的事实。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叶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所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9年8月至22月被告叶某某向某告孔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09、8、22尚欠245228。该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形式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确认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2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5,22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应支付给原告孔某某货款245,2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叶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102111201):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绍商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确定:你应支付给原告孔某某货款245,2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