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抢劫罪,刘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9号罪犯刘某。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