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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军与阮天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军;阮天海;刘建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魏军。被告阮天海。第三人刘建设,系陕西省富平县南社乡亭子村龙王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与被告阮天海、第三人刘建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所提供被告阮天海住所地,经查,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东江花园没有2号楼4单元3楼西户该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诉讼应当由明确的被告,现被告阮天海这位被告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李曼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腾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李曼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