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淑某与深圳市东X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淑某;深圳市东X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淑某。被告:深圳市东X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镇某。上述原告与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沈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9月买原告砂岩(3公分板)。在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不承认欠款,撕毁证据,并骂人、还动手打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400元。被告辩称:所欠原告的货款已支付完毕,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认可之前有业务往来,现原告称被告仍欠其货款4400元未付,并提供了一份抬头为“东X拉3公分厚板检尺单”的记账单为证;被告认可该单上有其员工王凤某的签字,但称该货款已支付,并提供了三份的记账单予以反证,还称该记账单的货物明细系沈镇某本人所写,而第二张记账单的合计项目为其员工王凤某所写,最后还有原告的丈夫刘某签字确认。对于被告的辩驳,原告称被告已支付的4400元,是另外两次业务的货款,与此次起诉的货款并无关联。本院经审核,发现被告提交的记账单上关于板材的尺码与原告提交的记账单的尺码不能一致,且原告提交的仅是3公分厚板的记账单,而被告提交的却有2公分、3公分和5公分,以上可充分说明被告称已支付的货款与原告主张的欠款确实不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东森3公分厚板检尺单、被告提交的三份记账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且被告欠款4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东X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淑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400元。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涵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蕾书记员 鲍 伟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