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根涛与沃军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涛,沃军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4号原告:杜根涛(身份证号码:51292197104280939),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沃军祥(身份证号码:330206196210260314),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根涛与被告沃军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军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杜根涛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