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昌海与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昌海;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齐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杨昌海。 被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海诉被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昌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昌海负担。 审判员 钱舟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