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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康某。被告翁某甲。原告康某与被告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宝华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翁某乙。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差异争吵不断,自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和好无望,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翁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与被告翁某甲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翁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2010年12月10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均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康某与被告翁某甲系自由恋爱,有较好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康某与被告翁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