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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陈某某等与冯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某;蒋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冯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民初字第7号申请人蒋某。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冯某。申请人蒋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产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产权,不得转让或抵押。申请人蒋某、陈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