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