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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蔡林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林惠。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27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林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蔡林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林惠在其暂住处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翰墨香林18幢1单元601室,趁无人之机窃取房东何某放置在房间内的汽车钥匙一把。同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林惠用该把汽车钥匙将何某停放在路边的奇瑞牌瑞虎越野车(价值人民币48500元)盗走。同年9月8日,被告人蔡林惠被公安民警抓获,其窃取的奇瑞牌瑞虎越野车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林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扣押及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林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林惠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林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