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利辛土地复垦中心)负责人:王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广付,利辛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被告: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琦咨询公司)负责人:陈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东升,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阚疃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光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瑜,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政公司与被告利辛土地复垦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润琦咨询公司、阚疃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政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蚌埠市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