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某某、应某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某某,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保字第8号申请人应某某。被申请人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路桥区××村钢铁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应某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