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李家萍、陈光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家萍;陈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保字第0010号申请人:李家萍,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光桂,女,38岁,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李家萍因被申请人陈光桂夫妻二人向其借款没有归还,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光桂丈夫王林用生前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百神庙支行的存款1091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光桂丈夫王林用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1091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克武二0一一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