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82号原告:吴某,农民(打工)。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农民(打工)。委托代理人:魏治全,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吴某于2010年10月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方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吴某于2010年10月20日向该院申请撤诉,并于2010年12月1日在无新情况、新理由,且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又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