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数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副总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审判决案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53号】中,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8日交纳了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剩余部分一直未交纳。2011年1月14日,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炜冕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李小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