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连安与朱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安,朱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连安。被告朱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安与被告朱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