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德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某。系浙a×××××别克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被申请人黄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区岩寺镇××号,机构代码证:675885695。系皖j×××××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2010年12月19日15时55分,王某某驾驶的皖j×××××重型普通货车在申嘉湖杭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35公里700米处与杨某某驾驶的浙a×××××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与浙a×××××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两名乘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某请,要求查封皖j×××××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黄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谈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