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素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汪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国海、黄利梅(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假日大酒店715房间内,组织江某、陈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由黄利梅负责望风;由陈国海以“九五扣”的方式累计放资人民币17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元;由被告人黄某以“赢2000至4000元,抽100元;赢4000至10000抽200元;赢10000元以上抽300元”的方式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国海、黄利梅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区开元名都大酒店行政套房内,组织江某、陈某、韩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由黄利梅负责望风;由陈国海以“九五扣”的方式累计放资人民币43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500元;由被告人黄某以“赢2000至4000元,抽100元;赢4000至10000元抽200元;赢10000元以上抽300元”的方式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绍兴市区前观巷风云网络会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经审理查明:1、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国海、黄利梅(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假日大酒店715房间内,组织江某、陈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由黄利梅负责望风;由陈国海以“九五扣”的方式向江某、陈某分别放资人民币160000元、10000元,共获利人民币8500元;由被告人黄某帮助陈国海以“赢2000至4000元,抽100元;赢4000至10000抽200元;赢10000元以上抽300元”的方式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国海、黄利梅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区开元名都大酒店行政套房内,组织江某、陈某、韩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由黄利梅负责望风;由陈国海以“九五扣”的方式向江某、陈某、韩某分别放资人民币4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获利人民币21500元;由被告人黄某帮助陈国海以“赢2000至4000元,抽100元;赢4000至10000元抽200元;赢10000元以上抽300元”的方式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绍兴市区前观巷风云网络会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江某、陈某、韩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农行交易明细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提供赌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渔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且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一年三月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艇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