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79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出借人是叶伟英而非原告赵某某,本案属原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严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