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宁波济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三林地产有限公司、陈联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济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林地产有限公司;陈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7号原告宁波济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铭。委托代理人徐衍修。委托代理人方坤富。被告三林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被告陈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济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林地产有限公司、陈联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济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 芳审 判 员 叶建明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