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起诉称:被告袁某某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要求判令被告袁某某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以被告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本案被告袁某某涉嫌犯罪,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陈海燕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