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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张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文全与阴炳坤等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文全;阴炳坤;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211号原告马文全,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阴炳坤,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