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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黄作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作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作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于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1998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9月2日提前释放。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字(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作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作伟在2010年6月间因丢失物品一事与黄某1发生纠纷,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黄作伟带蒲某(另案处理)从广州市驾小车回汕尾市区找黄某1解决该纠纷,被告人黄作伟并从广州市的朋友“蔡南哥”(在逃)处借一支德国造瓦特尔牌军用手枪及五发子弹装在皮包里带回汕尾。同月23日,被告人黄作伟和蒲某驾车经汕尾市区渔村时被群众发现并控制住,从被告人黄作伟的车内搜出了一支手枪和五发子弹,后群众将手枪和五发子弹移交公安机关。经汕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痕迹检验;送检的枪状物是德国瓦特尔牌军用手枪,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作伟在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蒲某、黄某、苏某1、苏某2的证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汕公(刑)鉴(痕)字(2010)065号痕迹检验报告,抓获经过,(2005)揭监放字第1208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作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作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必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