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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崔骥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崔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马道街1号。法定代表人曹敏,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兵,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崔骥,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骥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