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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邹某某,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童某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