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邹某某,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童某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