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世纪××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世纪××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北路××号。负责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被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086356)。住所地:新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新昌县世纪××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69136)。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世纪××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杨某某、潘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丁海英审判员 杨伟东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