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传峰与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志强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峰,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8-2号原告:王传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强,男,汉族,系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王传峰诉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志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传峰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志强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禹城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志强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