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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24号原告: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工业区华兴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象山天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