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江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