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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江苏明亮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和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明亮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江苏明亮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五峰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钱宁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西路28号雄龙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柯炳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明亮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为被告加工桥架,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原告向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符合有关管辖规定。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