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催字第17号申请人: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信箱。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人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498524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润和轻纺原料商行(普通合伙),收款人为宁波海川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东理××大学××聚合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鑫审判员 励先国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