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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胡忠根与邵生华、姚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忠根;邵生华;姚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商初字第55号原告:胡忠根。被告:邵生华。被告:姚雪娣。原告胡忠根为与被告邵生华、姚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生华、姚雪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忠根起诉称:邵生华与姚雪娣系夫妻。2008年11月1日,邵生华向胡忠根借款30000元,胡忠根将现金30000元交给邵生华后,胡忠根与邵生华、姚雪娣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于同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邵生华、姚雪娣未如期还款。后经催讨未果,故胡忠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邵生华、姚雪娣共同返还借款30000元;二、邵生华、姚雪娣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932元(自200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0年12月23日,按每日0.21‰计算),2010年12月23日之后违约金另计。庭审中,胡忠根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邵生华、姚雪娣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655.7元(按本金30000元,自200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0年12月23日,共739天,按每日0.21‰计算),2010年12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另计(按本金30000元,每日0.21‰计算)。原告胡忠根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邵生华于2008年11月1日向胡忠根借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及逾期还款责任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邵生华、姚雪娣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本院(2010)杭余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胡忠根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撤诉的事实。被告邵生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姚雪娣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胡忠根提交的证据,邵生华、姚雪娣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8年11月1日,邵生华向胡忠根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0天,于2008年12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邵生华同意每天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的同时,邵生华已实际取得借款,不再另行出具收据;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姚雪娣在借款协议下方配偶签字处签字。借款到期后,邵生华、姚雪娣均未返还借款,胡忠根曾向本院起诉,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杭余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胡忠根撤回起诉。2010年12月,胡忠根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上判。另认定,邵生华、姚雪娣于199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胡忠根与邵生华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款协议为据,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发生于邵生华与姚雪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定本案之债为邵生华与姚雪娣的夫妻共同之债。现胡忠根要求邵生华、姚雪娣返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邵生华、姚雪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生华、姚雪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忠根借款30000元;二、被告邵生华、姚雪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忠根逾期还款违约金4655.7元以及自2010年12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本金30000元,每日0.2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邵生华、姚雪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