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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湛承明与被告储德财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湛承明;储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湛承明,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瑞,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德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承明诉被告储德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承明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湛承明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