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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连爱娟与余婉萍、戴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爱娟,余婉萍,戴媛,杨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88号原告:连爱娟,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现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朱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余婉萍,女,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戴媛,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杨建国,男,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爱娟与被告余婉萍、戴媛、杨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爱娟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发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