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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孙剑,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1981年1月2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莲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