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世增与陈重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增,陈重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杨世增(又名杨鹏),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重恩,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杨世增与被告陈重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世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